沈阳市营养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沈阳市营养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SHENYANG NUTRITION SOCIETY,缩写为:SNS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学会是由沈阳市从事营养保健等相关工作的营养科技工作者自发创建组成,是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专门为机
关企业事业单位员工及广大市民提供营养健康知识服务的学术交流互动平台。是发展沈阳市营养科学技术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是党和政府联系我市营养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普及营养科学知识,倡导健康生活方式;在学会活动中遵守我国宪法和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围绕全市经济建设大局而服务的工作,为促进沈阳市营养科技事业的发展和提高人民健康水平,实现营养梦、健康梦、中国梦做出更大的贡献。
第四条 本会自愿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沈阳市科协和社团管理机关沈阳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沈阳市皇姑区长江街135号810
第二章 业务活动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举办各种营养科学和技术领域的学术交流活动(学术会议、专题研讨会、讲座讲习会等)促进学科发展;
(二)开展营养科学领域的继续教育和技术培训,提高会员及广大营养科技工作者的学术与业务水平;
(三)积极开展科普工作,普及营养科学知识,提高国民的营养知识水平,引导国民合理选择食物,改善膳食结构,减少与营养相关疾病的发生,促进全市人民健康水平不断提高;
(四)组织、参与有关营养方针政策的研讨和相关行政法规的制定、贯彻、执行,发挥咨询作用;
(五)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及时反映营养科技工作者的意见与呼声;奖励表彰和推荐优秀营养科技人才;
(六)开展营养科学领域的国际、国内学术交流与合作;
(七)编辑出版营养科学范畴的刊物、书籍和音像制品;
(八)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积极开展营养健康科技咨询服务、技术开发、推广营养科学技术成果,搞好与企业及其它学会的协作工作;接受委托承担营养学科项目评估、成果鉴定、资格评审和开展营养师职业资格培训等工作;
(九)组织开展旨在提高沈阳市居民营养健康水平的“营养健康工程”科普宣讲活动,积极组织符合我会宗旨的其它社会公益活动;
(十)大力加强学会自身建设,建好营养科技工作者之家,更好地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营养学及相关科领域有一定的影响;
(四)个人会员:在科研、教育及生产部门从事营养学或相关的专业技术人员并具有国家三级公共营养师职业资格鉴定证书,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大专学历(含)以上,从事营养相关工作的人员;
2.中专学历(含)以上,从事营养相关工作3年以上者;
3.积极支持本会工作,从事有关本学科及相关领域的组织管理工作者。
(五)团体会员:凡与本会专业范围有关的科研、教学、医疗、预防、生产、经营等企事业单位及依法登记的学术性社会团体,愿意参加本会有关活动,支持本会工作的均可申请为团体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一名会员介绍或所在单位推荐;
(三)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本会授权的组织工作委员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活动,享有优先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及获得本会的有关刊物、学术资料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团体会员可优先获得学会咨询服务;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交流信息、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经本会提示或通告仍不缴纳会费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收取办法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选举和罢免会长;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其中第十四条的第(一)、(二)、(三)、(四)项的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届最长不得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2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会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其中第十八条的第(二)、(三)项的表决应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网络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人数的1/3,社团负责人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 以上常务事理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事理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网络通讯形式召开。
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30日,理事会召开会议前15日,常务理事会召开前7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将会议的会序、召开的时间、地点、参加会议人员名单和决议草案等材料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业务领域内有一定影响力;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任职最高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原则上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改由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时,上报给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可按照学术活动需要,设立专业委员会。成立专业委员须经常务理事会通过,呈报沈阳市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登记。本会理事会根据学会管理工作需要,可下设分会办事机构、学术研讨等若干工作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理事或常务理事会担任,任期与理事会相同。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自筹;
(二)会费;
(三)捐赠;
(四)单位赞助;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应召开会员大会,必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并经出席会员或会员代表1/2以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不得投入会员企业进行营利。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损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聘任制,专职工作人员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及专业技术职称评聘等按属地化和市场化原则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5 年 7 月 3 日经会员代表大会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沈阳市营养学会筹备组
2015年 7月 3日